◎勵馨總會研發部 98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並將於兩年內失效,但並未做出是否娼嫖都罰或都不罰的決定,為性交易是否可合法化的問題留有許多討論空間。 在台灣社會對於性交易是否該合法化的問題未有共識之時,內政部去年底宣布將研擬「成人性工作管理辦法」,但在政策尚未規劃完成之前,媒體卻陸續出現「設立性交易專區」及「性工作須取得配偶同意書」…等說法,引起社會大眾許多討論及批判。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避免女性身體成為可供交易之貨物,十四個長期關注性交易議題之婦女、兒少及人權等相關團體集結並成立「反性剝削聯盟」。 99年5月18日聯盟至內政部拜會,與內政部長江宜樺、社會司與警政署代表進行對話,並提出我們的主張及建議: 主張: 一、性交易不應是一種工作選擇 二、性交易不應合法化 政策建議:縮減性產業、提升性別平等 一、不處罰弱勢的賣性者,但嫖客應自付社會成本。 二、嚴懲從性交易中獲利的第三者。 三、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 (本文責任編輯:曾僑慧) 回本期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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