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 教會的秩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組織和法規
一、 教會體制和組織
1. 為什麼要有體制?
初代教會因為管理及維護信仰的需要,設立各種職份。
使徒行傳第6章中設立7個執事。
提摩太前書第3章提到選立教會職份的標準。
大約在第2-3世紀時,為了團結教會信仰,面對迫害與異端,教會形成了以主教、長老、執事的三層管理模式。
2. 目前世界上三種主要的教會體制:
主教制(監督制):聖公會、天主教會
會眾制(公理制):浸信會、公理會
長老制:長老會
3. 台灣基督長老的組織(參考附件)
1) 小會:最基礎的代議單位,治理堂會。由牧師和長老組成,牧師為小會議長。
2) 中會:由一個區域內的教會組成,負責掌管中會的傳道事工、教會的設立或解散、傳道師之任免等事工。中會由堂會的小會議長及代議長老參會,是PCT最重要的決策與監督機構。。
3) 大會:原來有南部大會(1931成立)及北部大會(1940成立),目前只有北部大會存在。
4) 總會:所有的中會及區會組成總會,目前PCT有21個中會(其中10個原住民中會),6個區會。總會對內負責協調各中會、監督屬下機構、從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對外代表PCT與普世教會進行事工合作及聯誼。
4. PCT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積極與普世的教會建立合作的關係
從接受的教會到分享的教會
從「子會」到成熟的教會,與眾教會攜手見證耶穌基督的恩典和上帝的大能。
二、 PCT的憲法和法規
1. 教會憲法與法規的精神
耶穌基督託付教會治理之權(太16:19;18:18),因此教會制定憲法,做為治會的規距,辦事之準則,「凡事要做得恰當而有次序」(林前14:40)。
教會法規的基礎是上帝的話語,重視上帝的主權。法規的基本原則是仁愛的精神,著重訓練和培育,不是懲戒。法規的功能在於保持自由和秩序的平衡。
2. 教會憲法與法規的運作
我們是長老制的教會,以代議制的議會來運作。為避免主教制教會的專權危機,以及會眾制教會中多數的聲音掩蓋少數中的真理。
教會議會中的多數決並非絕對,多數也必須合乎聖經的教導。
三、 動動腦,想一想
1. 法規的精神和目的是什麼?對信徒的信仰生活有什麼意義?
2. 目前主要的教會體制有哪些?它們之間的不同處在哪裡?各有什麼優缺點?
四、 結論
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
全身都靠他聯絡得合式,百節各按各職,
照著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體漸漸增長,
在愛中建立自己。
弗4:12,16
附錄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組織圖
使徒行傳16@台北濟南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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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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