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6日

非暴力抗拒 (Nonviolent Resistance) -- 蔡茂堂 牧師

寫作於2008/04/06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當人類遭遇到暴力逼迫的情況之下,會有三種不同的反應。第一種是以暴制暴,這種反應可以用拉麥作為代表。拉麥曾經向他的兩個妻子吟唱一首自誇的詩歌: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4:23-24)。拉麥深信,在這個罪惡充斥的世界,唯有鍛鍊自己的身體、學習高強的武藝,才能夠在遭遇到別人的暴力逼迫時,挺身自衛 (self defense)。拉麥也相信,這種自衛性的暴力是公義的,如果因為惱羞成怒就殺人的該隱能夠得到耶和華七倍報應的保護,那麼我是因為遭遇暴力攻擊而自衛殺人或傷人,應當受到耶和華七十七倍報應的保護。這種以暴制暴的倫理觀念,被稱為公義戰爭論 (Just War Theory)。 

主張以暴制暴的公義戰爭論學者包括西賽羅 (Cicero)、奧古斯汀 (Augustine)、阿奎納 (Aquinas)、格羅丟 (Grotius) 等人。他們討論到三大議題:發動戰爭的公義 (jus ad bellum)、戰爭中的公義 (jus in bello)、以及戰爭後的公義 (jus post bellum)。戰爭必須是用盡其他方法之後的最後手段。戰爭必須避免傷及無辜百姓。戰後必須幫助戰敗方復原等等。

第二種反應是逆來順受,這種反應可以用以撒為代表。創世記26章我們看到以撒為了他的牲畜群在基拉耳挖了一口水井,但是立刻受到當地人的欺壓,以撒就讓步將那口井送給他們,另遷他處,又挖了一口水井,又再度遭遇到相同的悲慘命運,以撒又默然無聲地讓步遷徙,一直到以撒挖第三口井時,才總算得到了和平。以撒相信與人和睦相處是最重要的倫理原則。以撒選擇自己吃虧忍讓,不計代價地保持與別人的和平關係。這種和平至上的倫理觀念,可以稱為和平主義 (Pacifism)。

主張和平至上的學者包括:瑪哈維拉 (Mahavira)、威廉賓 (William Penn)、波讚諾 (Bolzano)、托爾斯泰 (Tolstoy) 等人。和平主義者有的是根據義務論 (deontology) 主張任何的暴力 (violence) 基本上都是不道德的;有的是根據功利論 (utilitarianism) 而強調戰爭常常是得不償失,兩敗俱傷,我們應該可以找出比戰爭更好的方法來處理人際間之爭議。 

第三種反應是 “非暴力抗拒” (Nonviolent Resistance)。這種反應可以用埃及的接生婆為代表。當以色列民下埃及約四百年之後,生養眾多,逐漸強盛,引起當朝掌權的埃及王法老的擔心與害怕,於是下達一道讓以色列人斷子絕孫的命令,就是命令所有的助產士必須殺死所有的以色列男嬰。這兩位助產士弗拉與普阿,因為敬畏耶和華,而讓以色列男嬰得以存留(出1:15-17)。他們並沒有因為法老的殘暴命令而揭竿起義,革命抗暴,但是他們卻因為良心與信仰的緣故而私下違抗,並且願意為此付上代價。這種行為被稱為公民違命 (Civil Disobedience)或是 “非暴力抗拒” (Nonviolent Resistance)”。

主張非暴力抗拒的學者包括:隆哥麥 (Rongomai)、甘地 (Gandhi)、梭羅 (Thoreau)、金恩 (Martin Luther King) 等人。這些學者既唾棄鷹派的公義戰爭論,他們也不贊成鴿派的和平主義。他們認為絕對和平主義者無法讓暴力壓迫者發現自己的錯誤而改變,甚至會讓暴力壓迫者為所欲為而產生對暴力可以達到自己目標的有效手段,讓暴力壓迫更為長久擴散。公義戰爭論者的目標雖然是盼望能夠用戰爭來消弭戰爭,但是其背後還是相信暴力是唯一有效解決爭議的手段。在還沒有消弭暴力壓迫之前,自己就先被對方同化,也成為暴力壓迫者。唯有採取非暴力抗拒的方法讓暴力壓迫者無法得逞的情況之下,才有機會讓暴力壓迫者放棄無效的行為,世界才能達到真正的和平。

主耶穌在聖經的教導常常被傳統的聖經學者詮釋為鴿派的和平主義者。主耶穌在馬太福音5章39節所教導的:不要與惡人作對。還有在客西馬尼園被補時對彼得所說的: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然後就毫不抵抗的從容赴義常常被引用來支持耶穌是和平主義者的論點。但是近代的聖經學者,像在奧本神學院的釋經學教授 (Auburn Theological Seminary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Professor) 瓦特溫克 (Walter Wink) 就強力反駁傳統的詮釋而提出強而有力的論點,主張耶穌應該是一位 “非暴力抗拒” (Nonviolent Resistance) 的推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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