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家暴防治日前夕,勵馨工作人員左起盧詠麗專員、紀惠容執行長及律師 謝玉璇、紀冠伶,陪同受害婦女出席記者會,為子女監護權請命。 | ◎勵馨總會研發部 又見恐龍法官?在家庭暴力防治日前夕,勵馨基金會陪同受暴婦女召開記者會痛批,法官採「繼續性原則」決定子女最佳利益,「實在是太落伍了!」 勵馨基金會自2001年起累計服務超過3萬8千名受暴婦女,在服務經驗中發現,受暴婦女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中,面臨法庭的四大不公平現象。 不公平1:「繼續性原則」等於告訴婦女,不要再爭取,你該死心了! 勵馨基金會在服務經驗中發現,大多數法庭進行監護權判決時,依據所謂的「繼續性原則」,也就是「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情形下,而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不宜再作改變」。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記者會中提出勵馨的四點訴求。 | 然而,為爭取監護權,勵馨基金會發現,有些個案是孩子遭父親強行帶走或隔離。而法庭卻不探查此行為,無疑是變相鼓勵父母用暴力搶奪孩子,法庭也不去瞭解孩子被迫與母親分離的心情。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受暴婦女因無法繼續忍受暴力,被迫離家,但孩子被留在夫家,無法帶離。而承審法官只注意孩子當前的生活適應,未探究訴訟前父母之一方照顧小孩的情形,也未探查誰是「主要照顧者」,即以「繼續性原則」進行裁判。 如此近似乎綁架孩子的行徑,卻因為法庭依循「繼續性原則」,造成不少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再加上協議離婚的統計資料,全臺灣總計61%的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 勵馨基金會進一步批評,「子女最佳利益」的概念比「繼續性原則」進步,民法第1055-1條也明訂何謂「子女最佳利益」,但是法官思想守舊,使得法條形同虛設!  | ▲勵馨研發部專員盧詠麗報告勵馨在家暴服務中看到的問題。 | 不公平2:法官的職場倫理、官官相護,讓婦女的抗告形同虛設。 勵馨基金會指出,由於子女監護權案屬非訟事件,當一審判決結果對敗訴者不利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其提出抗告後仍歸「同一地方法院」審理,但由於法院強調職場倫理,使得不少同僚法官不願顛覆一審判決!甚至在勵馨的服務經驗中發現,有的敗訴者甚至面對一審與二審為「同一位法官」!其抗告結果可想而知! 不公平3:睹暴兒的監護訪視報告,為何隻字不提家暴? 來到記者會現場的個案A小姐表示,自己曾遭丈夫的家暴,為儘快離開暴力關係而協議離婚,但法官在審理監護權案時卻以為兒童並沒有直接受到父親的家暴,所以沒有交待社工員在作監護訪視時應包涵目睹家暴兒的創傷,導致監護權的判決理由缺少小孩目睹家暴後產生心裡的抗拒與焦慮、與父親疏離的情形。 對此,勵馨基金會痛批,「法官素質太低落!對特殊情況的家庭竟然沒有任何敏感度!」監護訪視報告不應遺忘兒童是目睹暴力的受害者,如此才能完整衡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不公平4:「父母親職角色」仍存在「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思維。 勵馨基金會發現,法官對於「父母親職角色」的認定,仍存「性別不平等」的思維。例如,父親主要擔負家計收入,將孩子托給其父母照顧,自己並沒有直接負擔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此情形是法官所容許的。反之,母親負擔家計而無法直接照顧孩子,法官便會因此裁定母親不適任。如此判決顯示,法官心中仍深植「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思維。 對於父親將孩子托給其父母照顧,造成隔代教養情形,勵馨基金會嚴肅的指出,與父母相較,祖父母無法提供較好的親職教育。其次,法庭不應只探查母親是否可以直接照顧孩子,也應同等審視父親直接執行親權的情形。 據此,勵馨基金會呼籲: (1)法院應重新檢討「繼續性原則」的適用性! (2)儘速修正「非訟事件法」,將抗告法院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官官相護文化! (3)改良監護訪視品質,訪視要點也應包含目睹暴力兒童的心理壓力及創傷。 (4)「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事項也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原則及手足維繫原則。 附件: 一、紀冠伶律師的訴訟經驗 二、謝玉璇律師的訴訟經驗 三、個案故事 附件一、紀冠伶律師的訴訟經驗  | ▲紀冠伶律師談到監護權之爭,為何母親總得選擇放手的無奈原因。 | ◎訴訟案例一:繼續性原則,誰先搶孩子就贏! 夫妻因家暴離婚,法院裁定夫妻共同監護孩子。一年多來,另組家庭的前夫不照顧孩子,也不付贍養費。但在妻提出改定子女監護之請求後,前夫變得勤於探視孩子。某天前夫趁著妻毫無防備下,開車強行把孩子帶往新竹山上的老家,由其父母照顧,前夫仍回台北工作。母親為探視孩子卻遭前夫百般阻擾。 第一次、第二次的探視,孩子很高興母親來看他。父親卻因此對他責打。到了第三次,孩子躲在衣櫥裡偷偷地問母親:「妳什麼時候可以帶我走?」母親巴不得可以馬上帶走孩子,無奈情況由不得她。後來法官在庭上問小孩的意願。只見孩子全程抱著父親,當母親一靠近,孩子便嚎啕大哭。法官看到這情形卻對母親說,「沒關係,妳就靠近他」。 律師紀冠伶指出,「孩子要生存,當然會配合父親演出,法官卻沒有看到這點!」纏訟一年後,法官依繼續性原則裁定子女監護權歸屬父親。 ◎訴訟案例二:搶孩子,為何母親選擇放手? 夫妻因失和而協議離婚,但是父親強行把孩子帶走。律師紀冠伶問母親:「妳為什麼讓前夫強行帶走孩子,不一起爭搶孩子?」母親回答:「我不願意讓孩子看到父母在搶奪他時所產生的撕裂關係,也不願孩子在搶奪過程中受傷」,所以當下選擇放手。 律師紀冠伶用所羅門王的故事指出,真正的母親會選擇放手,因為她不想孩子被刀劈成兩半,一人一半! ◎訴訟案例三:法官只看到傳統性別角色分工嗎? 陸配的丈夫重病,親友擔心陸配搶財產,把孩子強行帶走,由親友照顧。但實際上,卻是由外籍看護工直接照顧孩子! 律師紀冠伶表示,訴訟花了8年的時間。8年來,陸配完全見不到孩子一面。最後,二審法官依繼續性原則裁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於重病的父親。 附件二、謝玉璇律師的訴訟經驗  | ▲謝玉璇律師說明訴訟經驗。 | ◎訴訟案例:法官看不見孩子的心理及人格發展的需求 妻因不堪夫長期家暴請求離婚,但夫堅持要孩子(3歲)的監護權,並約定在小孩七歲前,與妻同住、由妻來照顧。但二年多後,前夫以伊為監護人為由而強行帶走孩子。並阻隔母親與孩子之會面,母親只能偷偷到幼稚園與孩子會面。前夫事後知道會責罵孩子。導致孩子在父親面前不敢提到母親,更不敢說他想媽媽!因為會被打罵! 孩子只敢偷偷向母親說,「想回台北和媽媽住」。母親後來提出改定監護之請求,法官雖當庭裁定母親可帶回孩子同住二星期,但法官也言明必須準時將孩子再帶回交給前夫。 社工訪視時,孩子(5歲)明確向社工表示想和媽媽住、喜歡媽媽,社工發現孩子被帶走前不會便褲,在被帶至父親住處後因父家暴而又開始便褲。所以訪視報告明確建議,由於案主個性敏感,實需要較能貼近案主心靈並關照案主情緒發展的照顧者,而案母相當能勝任此親職角色。開庭後,孩子曾向法官表示達想和母同住之意願,但最後還是和父住。導致孩子察言觀色,隱藏自己真正的想法,並在最後一次開庭說想和父住,日子起碼可以好過些!法官就以「孩子已習慣與父同住之生活以及學校,所以不宜再變動」為由來判認由父監護。 律師謝玉璇指出,受苦的不只是父母,孩子更是最大的受害者!冗長的訴訟過程對孩子心理的折磨及傷害實不亞於大人。所以母親最後決定不再抗告,因為她不想再讓孩子陷入重覆的心理折磨及掙扎! 附件三、個案Amy(化名)的故事  | ▲個案Amy陳述母女的遭遇。 | 與前夫結婚近五年,育有兩女。這五年來不斷遭前夫拳腳相向及精神虐待,只要不順他的意,便動手打人或拿小孩來威脅我,「要讓我這輩子見不到小孩」。起初,為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所以我不斷忍耐,但情況並沒有改善。 兩年前,前夫又以小孩作為要脅工具,在大女兒面前,以強硬手段把小女兒帶至南部,由祖父母照顧,前夫獨自在北部工作。那段時間,我苦苦哀求,他都不願把小孩帶回來。為此,我足足憂心、也哭了四個多月。 後來我提出酌定監護權之請求,一審訴訟拖了一年多。我曾向法院提出兩次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也多次請求法官於訴訟期間讓我先將小女兒帶回來照顧,或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但均遭法院駁回,理由皆是「日後小孩監護權判給妳,妳就能把小孩接回去」。但實則不然。 最後,法官以「避免環境變動導致孩子適應不良」為由裁定小女兒監護權歸前夫,母女會面地點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我實在無法相信法官居然會用這種理由!這是變相鼓勵大家先搶小孩,訴訟才會贏! 大女兒在這個過程中也嚴重受到不良影響!因為大女兒曾親眼目睹前夫在她面前強行把妹妹帶走後,她產生嚴重的分離焦慮,變得很沒有安全感,如果有人誇她可愛、漂亮、叫她寶貝,她都會認為對方要把她帶走而焦慮不安及大哭,我不管如何跟她解釋,她都不能接受,直到誇她的人向她說:「我沒有要帶妳回家」,她才會放下心。兩年來,她睡覺及出門上學前,總是不忘向我說:「媽咪,不管天黑還是下雨,妳一定要來接我喔!」 另外,姊妹感情非常好,幾乎形影不離,所以她始終不解,爸媽地位一樣,為什麼妹妹被爸爸搶走後,媽媽卻沒有辦法把她帶回來?導致女兒以為打人的人就會贏,所以她會用暴力去解決事情。 每次探視小女兒,大女兒都看到妹妹身上有傷。會面幾次下來,女兒就知道社工及法官無法保護妹妹,她一直覺得妹妹很可憐,被丟在南部,受人欺負,沒有人保護她。她曾向我說,長大後要買飛機去救妹妹,或者,趁爸爸不注意時把妹妹帶回來。 請法官告訴我,我是家暴受害者,為何會面地點訂於家暴防治中心? 請法官告訴我,你知道家暴中心的陌生環境會對孩子產生不好的影響? 請法官告訴我,孩子長大成年要15年之久,我如何與孩子維繫親子關係? 回本期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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