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維婷(研發部副部長) 立法院三讀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免除受虐受性侵子女扶養義務。民間團體多表贊同,但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希望這些沒有子女扶養的父母,老年生活應由政府照顧。(中央社,2010/01/07) 曾遭父母棄養或虐待的子女,未來將可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後只要是父母曾對子女故意身心施虐或棄養情節重大者,子女可以向法官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而在刑法方面也同時做出修正,相關案件只要經由法官認定,這些子女也可免除遺棄罪的刑事責任。(中國時報,2010/01/07) 免除受虐子女的撫養責任,是2010年一件重要的性別工程。意義有二,其一,改變傳統文化過去幾千年來〔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其二,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從過去的〔絕對義務〕,翻轉成為〔相對義務〕的規範。 此次的修法並非偶然,而是主要提案團體,勵馨基金會這幾年來不斷接到的個案求救,勵馨基金1988年成立之初,就是以安置受害兒少開啟服務,經過22年的服務,當初服務的孩子都已長大,這群當時遭遇家暴、家內性侵的當事人,陸續面對當年的施暴者威脅提告遺棄罪,曾有無助的當事人,告訴當年服務的社工:〔我媽要我去賣,不然要去法院告我〕。想當年這些父母嚴重違背法律賦予其應善盡保護未成年子女教養保護之責,反加諸傷害於其子女,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 修法過程中,勵馨接到許多家暴的子女來電關心修法進度,然而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言論,不外乎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擔心造成"不肖子效應"。如此的意見更顯見社會無視於受暴者自幼身心受創,強諸其遵守孝道的壓力。數千年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不去的受創夢靨。 此次修法亦得到法扶基金會及老人福利聯盟的大力協助與支持,修法團體很高興本次修法通過,確認父母子女間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應善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未來受暴子女成年後若遭施暴者提告遺棄罪,則可向法院舉證,要求減輕或免除其撫養義務;若需免除其扶養義務則須符合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其中,對家內性侵受害人而言,該不法侵害恐係一輩子無法彌補之創傷,故應視加害人不法侵害情節,希望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具備專業性侵案件之專業知能,了解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免除受害人對扶養權利人應負之扶養義務,較符公允。 未來要落實本次修法精神,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相關專業訓練,並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未來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負起照顧責任。(轉載自網氏女性電子報) 回本期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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